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国际最新研究:全球近2/3珊瑚礁鲨和鳐或濒临灭绝******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记者 孙自法)施普林格·自然旗下学术期刊《自然-通讯》最新发表一篇保育论文称,研究人员发现,全球有近2/3的珊瑚礁鲨和鳐物种濒临灭绝。
这项研究结果表明,从濒危物种的占比上看,珊瑚礁鲨和鳐的灭绝风险是所有1199个已知鲨和鳐物种灭绝风险的近两倍。因此,有必要立即采取保育行动,如本地保护、渔业管理和执法以及建立海洋保护区来保护这些物种。
该论文介绍,珊瑚礁是受到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生态系统之一。鲨和鳐对于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占据了大量的生态位——从滤食生物到顶级捕食者。虽然之前有研究认为,过度捕捞是一些种群急剧衰落的原因,但人们对珊瑚礁中生活的鲨和鳐的全球状态仍有未知。
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加拿大西蒙菲莎大学萨曼莎·谢尔曼(Samantha Sherman)和合作者一起,利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评估了全部134个珊瑚礁鲨和鳐物种的灭绝风险。他们还比较了这些物种与其他所有珊瑚礁物种的状态。研究发现,59%的珊瑚礁鲨和鳐物种濒临灭绝,如白鳍半皱唇鲨和花点窄尾魟,使它们成为了世界上除海洋哺乳动物之外最濒危的种群。
他们的研究还发现,捕捞是这些物种面临的主要威胁,其他威胁还包括生境丧失和气候变化。研究人员发现,分布面较广的大型物种面临的灭绝风险最大,如公牛真鲨和珊瑚礁鬼蝠鲼,这两个物种在60多个国家的水域中都有发现。在捕捞压力更大和监管力度较松的国家,其灭绝风险也最大。
论文作者表示,这一最新研究结果也提醒,如果不加强对珊瑚礁鲨和鳐的保育,那么珊瑚礁的健康以及沿岸社区赖以为生的数亿人口可能要遭受严重后果。(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