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沿河黑水镇:种好“致富桃” 踏上“振兴路”******
多彩贵州网讯(记者麻占江)1月9日,记者走进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黑水镇“桃梨欢喜”农业示范园,只见工人忙着对桃树整形修剪,一派繁忙的景象。
“我们在桃园干活,每天有80元的收入。”村民崔永花说。
据悉,黑水镇“桃梨欢喜”农业示范园地处乌江之畔、青山之中,占地3000余亩,距县城13公里,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和地域优势。2019年以来,在中国五矿集团定点帮扶下,该镇以“桃梨产业为基础、乡村休闲与自然野游为核心、地域文化为抓手”,聚焦“生态农业体验、回归田园生活”,打造特色休闲农业示范园。
目前,园区已形成桃产业400亩、梨产业800亩,有蟠桃、黄金蜜桃、白如玉等12个桃品种,秋月、红玛瑙、黄花梨等6个梨品种。
“通过种桃,黑水镇村民增强了致富信心,这也是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基地技术人员田世富告诉记者,每年基地上桃树采摘结束后,都要及时进行剪枝压枝,确保养分消耗降到最少。
据了解,黑水镇“桃梨欢喜”农业示范园2022年产桃40多万斤、产值350多万元,实现村集体经济收入近70多万元、群众增收近140万元。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