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通院:数字社区将数字化动力带给千行百业******
中新网12月30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12月30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数字社区研究报告(2022年)》(简称“报告”),首次阐述了数字社区的概念内涵、技术支撑、应用场景及价值体现。
报告介绍,数字社区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海量数据为流通要素,以先进的数字化交互手段为主要表现形式,通过打造高互动的数字生活场景,建立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连接,从而实现线上线下高效融合的新型互联网社区。数字社区成为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移动互联网产品形态。
报告称,数字社区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社区,具有普惠、连接、效率和信任四大特征,将物理世界的要素——人、产业、区域,利用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在数字世界连接成一个又一个内容模块,多种多样的内容模块组成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形成数字社区内容生态,由底层技术/数据支撑连通这一生态系统,最终形成规模巨大的多边网络效应。它让不同的人群能够基于普惠机制获得平等的数字化服务。
报告指出,随着数字化应用的纵深推进,各行各业将迎来新一轮创新升级。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等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关系也将因为数字化的全面介入而发生质变。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社区这一新型网民生态圈,正在成为普通人的数字生活入口与数字经济的载体。
报告举例称,当前中小企业和传统产业在过了成长红利期后,开始积极谋求转型,一些老牌餐饮企业、实体店开始接入数字社区,用优质内容吸引留存用户,进行营销、团购等经营活动,获得了更多生意机会与客户线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总工程师敖立表示,数字社区通过多元化的信息交互技术搭建的内容矩阵连接起数亿用户与各行各业,并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不断创造出新场景、新机会、新模式,推动着数实融合与数字中国的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数字社区为就业、创业和新职业发展开辟新空间,是新个体、新职业、微经济、“副业创新”的承载地,数字城市社区与数字乡村社区建设相辅相成、共促数字中国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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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