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山西开展煤矿专项检查 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3座******
中新网太原1月10日电 (吴琼)记者10日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该省通报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各级部门检查煤矿共788座,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3座。
2022年5月至11月,山西组织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辖区煤矿开展“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针对省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情况,采用企业自查,市、县全覆盖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开展。
专项检查期间,省、市、县成立检查组102个,各级部门检查煤矿共788座,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20722条。其中,重大隐患26条,责令停产整顿煤矿33座,责令局部停止采掘工作面24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3个,实施行政处罚5223.3万元,矿长累计考核计分111分。
通报指出,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主要表现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不到位;瓦斯抽采管理不规范;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可靠;防灭火及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机电设备现场管理标准不高;供电系统运行不可靠,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
通报要求,针对专项检查暴露出的问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积极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认真分析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好“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强化瓦斯抽采达标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突措施,强化防灭火管理,健全完善机电管理机构,加强机电设备安全性能管理,切实保证供电安全可靠。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立即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和行政处罚;瓦斯治理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完善、供电系统不可靠等重大问题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并严肃处理;对瓦斯灾害严重、瓦斯防治能力不足、瓦斯事故多发的煤矿加强重点监控;对故意破坏监控系统、不及时上传数据、对参数测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煤矿比照事故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